3.1.4 IV级绿色(一般农业生物灾害)
3.1.4.1 常发性病虫发生程度达到偏重发生,发生范围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
3.1.4.2 属于国家和省检疫对象的或外来有害生物,但已普遍发生,危害较轻的;
3.1.4.3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V级(一般)灾情的。
3.2 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2.1 监测预警
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监测预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病虫测报和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掌握本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发生动态,对主要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发布预报,对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发布警报,对迁飞性和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组织监测,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动态监测。为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3.2.2 信息发布
农业有害生物灾情预报和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病虫测报机构和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发布,其它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和植物疫情预报或警报。新闻宣传部门不得发布农业病虫测报、植物检疫机构以外的其它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预报。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业病虫草害大暴发流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业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植保植检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市政府和省农业厅,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报告。
4.1.2 报告内容农业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序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序;应急所需资金和物质;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4.2 灾害诊断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负责组织农业生物灾害诊断。
4.2.1 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检疫性有害生物,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