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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鉴于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带来明显影响的实际,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低保户增幅标准
  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城区180元、县(市)政府所在镇151元、农村非农业人口123元的基础上分别提高36元、30元、29元。使我市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城区216元、县(市)政府所在镇181元、农村非农业人口152元。
  二、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
  城市低保提标后,城市低保边缘户认定范围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20%(即城区上浮40元、县(市)政府所在镇上浮35元、农村非农业上浮30元)确定。具体如下:
  (一)执行家庭月人均收入216元低保标准的城区低保边缘户的界定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216元至256元(含256元);
  (二)执行家庭月人均收入181元低保标准的县(市)政府所在城镇低保边缘户的界定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81元至216元(含216元);
  (三)执行家庭月人均收入152元低保标准的农村非农业低保边缘户的界定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52元至182元(含182元)。
  城市低保边缘户按规定享受子女就学、大病救助、取暖救助、副食品补贴等相关救助政策。
  三、高度重视,搞好政策衔接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调增城市低保标准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让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惠及百姓、体恤困难群体政策深入人心。低保标准从2008年4月1日执行新的补助标准。2007年对城市低保对象的阶段性物价补贴救助即时停止,
  四、严密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居民低保调增后,各地要依据《朝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朝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及 省、市相关补充规定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重新审核认定,严格履行个人申请、入户核实、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街道申报认定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并跟踪进行抽查检查,杜绝优亲厚友现象。对工作不尽职责不按程序办事,造成骗保或应保未保,要认真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该项工作涉及面大、程序复杂,各县(市)区要提供必要工作经费,以保证审核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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