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由市节能办评选出“朔州市节能突出贡献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特别奖;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由市节能办评选出“朔州市节能先进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秀奖。
  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企业,且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省内领先水平,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节能指标的基础上,节能量超额完成5000吨标准煤以上,由市节能办评选出“朔州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给予特别奖;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的企业,且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基础上超额完成节能指标或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由市节能办评选出“朔州市节能先进企业”,给予优秀奖。
  节能先进个人按其在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创新领域取得成绩的大小,是否具备示范及推广意义,为本单位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做出贡献的大小进行评选。
  2市节能奖的特别奖“朔州市节能突出贡献县级人民政府”、“朔州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奖项设1-2个名额;优秀奖“朔州市节能先进县级人民政府”、“朔州市节能先进企业”,分别设2-3个名额和5-6个名额;“朔州市节能先进个人”设20个名额。
  3县级人民政府、企业同时具备多个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少于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空缺或全部空缺。
  (三)奖惩程序
  1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工作。
  2市节能办根据对县区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考核结果,提出各个奖项的候选名单,由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审定后,报人民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实施行政奖励。
  (四)对各单位的奖惩办法的具体规定
  1对市直部门节能工作的奖惩办法:市人民政府对节能工作综合评价好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于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的部门,实行问责制,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2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奖惩办法
  对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纳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执行,作为县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对于“朔州市节能突出贡献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特别奖,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县区30万元;对于“朔州市节能先进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秀奖,并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单位10万元;对“基本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市里从严控制该县区要求核准和批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