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见附件2)。
否决性指标为节能量,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其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2考核时间和程序
列入国家“千户企业”的5户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上报市节能办。由省节能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市人民政府。
列入省“双百企业”的9户企业和市确定的16户重点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上报市节能办。由市节能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企业综合考核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3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节能量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节能量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节能量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节能量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改进。
(五)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市级各部门评价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纳入市人民政府对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中进行。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节能办组织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列入国家“千户企业”的企业由省节能办进行考核,其余企业由市节能办组织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节能奖惩办法
(一)奖惩对象
参加考核的县区人民政府、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
(二)奖惩等次及评选条件
1各县区人民政府、重点耗能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将奖惩划分为四个等次:对“超额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特别奖;对“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优秀奖;对“基本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