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价考核对象
1评价对象
市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
2考核对象
(1)各县区人民政府
(2)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户企业”和省“双百企业”的14户企业,市确定的16户重点企业。
(二)对市直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内容
1评价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工作部署的情况;
(2)淘汰落后产能配套退出机制,经济、行政综合配套政策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科技、标准、教育培训、统计等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4)部门节能规划、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2评价时间和程序
各有关部门每年在市人民政府组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期间,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年度节能工作总结,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评价。
(三)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
1考核内容
以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依据。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二是节能措施指标(50分)(《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见附件1)。
各县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节能措施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2考核时间
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节能办每年3月初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4月底将考核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3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节能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节能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节能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节能指标未达到年度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改进,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跟踪改进成效并重新进行考核。
(四)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
1考核内容:以朔政发〔2007〕18号文件中确定的“十一五”期间“重点企业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表”节能量为依据,分年度节能量根据时间进度加权分配或以各县区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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