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朔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朔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确保实现“十一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降低25%的约束性指标,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晋政办发〔2007〕118号)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07〕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和奖惩的必要性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5%的指标是“十一五”期间全市必须完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是市人民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各级、各部门、各企业提出的工作要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是一个综合性指标,既是产业结构问题,又涉及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节能投入、财税政策、科技创新、标准、统计、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都肩负着十分艰巨的节能任务,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目标开展工作。同时,为鼓励和引导节能目标的落实和完成,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节能有突出贡献和较大贡献的单位、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未能按期完成节能目标的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做到有奖有罚、奖惩结合。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建立节能长效机制,促进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要通过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措施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表彰先进,督促后进,为顺利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