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县区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围绕各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同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续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三)加大综合整治,加强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同时,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
市及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根据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5日-7月20日)
各县区环保专项领导组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承办人及其联系方式和动员部署情况在7月20日前报送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21日-10月20日)
县区环保专项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对2005年以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分别于7月25日、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