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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员会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县(区)基本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并结合我市“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环保法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提供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基本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的污染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
  供电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督指导,加强考核检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切实加强对县区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县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行业、重点河流的集中整治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县区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县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挂牌督办,加强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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