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切实抓好区域环境整治,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根据2008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各县区根据所辖区域的环境特点进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排污企业进行彻底摸底排查,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处置。
  (1)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对其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的,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不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的,立即拆除设施恢复地貌;
  (2)对违法建成的投产项目,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的,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完善环保设施,待批准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的,立即拆除设施恢复地貌;
  (3)未执行三同时制度、超期试生产项目,必须停止生产,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限期完善环保设施,待环保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必须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必须采取限产、停产措施。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
  (5)不符合产业政策且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必须采取关停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企业于9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按照省政府189号令,从10月1日起实施停业或关闭。市环保专项领导组将于10月份组织对各重点区域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察。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效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设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供电公司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