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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以巩固成果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后督察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监督工作的指示精神,对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市、县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市及各县区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市、县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企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组织检查组,对县区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全市各县区要加强对取缔的小煤场、砖窑加强督察,特别是朔城区、山阴县、平鲁区要防止已经取缔的白灰窑死灰复燃。
  6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要重新挂牌督办,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县区,对其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
  7要切实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提请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二)以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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