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朔州市人民政府开发区土地登记专用章等两枚印章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程序,理顺土地登记业务,二○○一年三月五日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朔政办发〔2001〕8号启用的“朔州市人民政府开发区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开发区土地审批专用章”从即日起废止,印模附后。
为确保开发区土地业务的连续性,在开发区“四至”范围内土地业务仍由开发区土地分局具体负责,需加盖“朔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的土地业务仍由开发区土地分局按规定要求报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收缴的土地登记等费用,由开发区土地分局按有关规定上缴开发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