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以及项目招标的合规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认定的工程概算作为安排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对于在建项目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财政资金追加投资的,要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并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
第六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认定的工程预算,其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作为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组织招投标、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款、审核工程竣工决算以及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认定的工程决(结)算,其工程决(结)算审核结论书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八条 市本级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其它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专项购置、大型修缮、大型活动、科技研究及开发、信息网络购建与维护、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等)必须经过评审,概算或预算未经评审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已竣工项目,其决(结)算未经评审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财务竣工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九条 经财政投资评审后,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由此增加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转移、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或弄虚作假进行招标工程的,责令其限期追回投资;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