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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办[2011]18号)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开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日

  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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