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要大力支持,经常研究解决经办机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改善工作条件,按政策规定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核定发放工作。要规范经办管理,努力实现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要增设专门的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按照统一、效能的原则,实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费统一核定基数、统一征收,为单位和从业人员参保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按照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建立覆盖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信息服务网络,并尽快实现与省信息平台的联网。
六、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网络化”、“网格化”执法的要求,明确责任,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本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定期分析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形势,掌握工作进度,工作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隐瞒、虚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的,要移送本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从重处罚,依法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对拒不参保的企业法人代表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人大、政协汇报。
七、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形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合力
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需要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整体联动,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保证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依法开展。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把评先、评模关。对未参加或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及法人代表,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模活动。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不得评为诚信单位或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法人代表不得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团组织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