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朔政办发〔2008〕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各驻朔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精神,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社会保障惠民工程,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对吸纳就业、创造财富,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参保率偏低等问题。有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从业人员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这既不利于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因此,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势在必行,亟需加大力度,加快进程,认真解决。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高度,认识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并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政府工作和部门工作的一项重点,抓在手上,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重点,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全市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没有全员参保的单位,也要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为本单位未参保人员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今后凡新成立的单位,要在成立30日之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于新招用的各类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从招用的当月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