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合理,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7.3 演习
(1)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我市城区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 后期处理
我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1)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市卫生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市疾病防治中心和市药监局负责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市环保局和市城管局应组织力量对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充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的消耗情况,按照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的水毁工程,要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2)遭到毁坏的市政、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等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市城区防汛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
7.5 保险与补偿
我市城区内因洪涝灾害受损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应优先给予补偿。
7.6 调查与总结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汛期结束后或在抗洪救灾后都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工作,发扬成绩,吸取教训。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以改善我市城区的防洪救灾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一般情况下每2年更新一次,并按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特殊情况下,立即修改本预案。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各大厂矿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都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防洪应急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洪抢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事局和市城区防汛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洪抢险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洪救灾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