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6 应急结束
(1)当我市城区的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可酌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紧急防汛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迅速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洪涝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城区任何通信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我市城区汛期的通讯保障由市通信公司、市移动通讯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1)市城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市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城区的防汛抢险任务分别由抗洪抢险大队、常备抢险大队、建设系统抢险大队、医疗救护队、治安巡逻值勤队和各单位组织的群众抢险队具体承担。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1)市供电公司负责汛期供电线路安全,优先保证首脑机关,重要部位和抗洪抢险用电。
(2)市交通局负责抢险运输队伍的组建和调动。
6.4 治安与医疗保障
(1)市公安局负责治安巡逻队伍的组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为和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保证抗洪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治安。
(2)市卫生局负责洪灾中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建医疗救护队,做好灾区的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1)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市商务局和市供销社负责城区抢险储备物资的落实、调动等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救灾资金的落实
6.6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救灾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排水设施和参加防汛救灾的责任。
(2)汛期,市城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工作。
(3)在发生洪涝灾害时,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市城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动员关键时刻,各级防汛的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洪救灾。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 宣传
(1)汛情、水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由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2)当西部山区和我市城区出现较强降雨,且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