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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区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5.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4.1 信息报送、处理
  (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的,由市直各部门各厂(矿)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报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由市城防办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凡经市城区防汛指挥部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情、灾情、工程抢险等信息,各区(县)和厂(矿)防汛组织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4.2 指挥和调度
  (1)当我市城区出现洪涝灾害时,事发地所属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和市城区防汛指挥部立即起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主的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区(县)和市城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4.3 抢险与救灾
  (1)出现洪涝灾害或发生重大险情后,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部门联系。
  (2)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3)处置洪涝灾害和重大险情灾情时,应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城区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5.4.4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城区防汛指挥部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险抢险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涝灾害后,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和市交管部门及时发布通告和设置临时交通管制,防止车辆、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5)出现洪涝灾害后,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群众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4.5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1)出现洪涝灾害后,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按照一定程序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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