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故;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可以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6)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2 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0000-250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故;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化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地和秩序的事故。
(6)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3 Ⅲ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1000立方米(幼树5000-50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500亩,属其他林地100-1000亩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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