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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3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方针和法律法规,构建以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保证不发生或少发生破坏生态安全事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聚众盗伐、滥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的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的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故。
  (4)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纠纷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6 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生态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四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1 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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