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环保部门报告。
2.公安、环保部门应当立即报告邢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定放射源可能去向。
3.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察、追缴,尽快找回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环保部门协助。
4.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放射源的辐射事故
1.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根据辐射事故等级采取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隔离和应急救援等措施,并立即向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报告。
2.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应当立即报告邢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
3.市环保局负责迅速确定放射源的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4.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治。
5.市公安局负责对现场进行封锁,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解除封锁。
6.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组织
(一)辐射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报警电话:市环保局:0319-2024465
市卫生局:0319-5905073
市公安局:110
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故单位应当填写《辐射事故报告表》(见附表),报送市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
(三)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并在4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
(四)环保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初步应急处置,对事故进行初步判断,并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指挥长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