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调整煤炭采掘业企业所得税定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煤炭采掘业企业所得税定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煤炭采掘业企业所得税定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上涨。为了公平税负、强化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精神,市局决定,对全市实行核定征收的煤炭采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定额执行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煤炭采掘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吨煤定额标准由原不低于12元调整为不低于22元(对个人投资者征收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仍按吨煤3元执行)。各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在上述最低限额之上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新定额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