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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6.5.3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5.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请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
  6.5.5 各县(市、区)信息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6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1月、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市民政部门在1月15日、10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并附分县(市、区)灾情统计表。
  7.1.2 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一般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按要求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组织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和市政府。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灾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水业集团、城管、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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