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每2小时与灾区县(市、区)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乡镇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省民政厅和市政府,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7)开展救灾捐赠
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告知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境之一:
a.造成人员死亡;
b.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按照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Ⅳ级响应。
6.4.3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的市民政局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县(市、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县(市、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省民政厅和市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6.5.2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市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