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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根据灾区县(市、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市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每2小时与灾区县(市、区)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乡镇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省民政厅和市政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7)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市政府批准,向全省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省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向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提出终止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按照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县(市、区)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市民政局有关科室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以市民政局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4)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
  (5)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县(市、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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