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由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一次抗灾救灾情况。
(5)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6)以市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国内、国际救灾援助。
(7)市民政局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减灾委主任和民政厅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代市政府起草向省政府申请省级救灾资金的请示。
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按照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市民政局有关科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Ⅱ级响应一经确定,市民政局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县(市、区)24小时联通,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以市民政局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县(市、区)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负责同志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