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报省民政厅和市政府。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报省民政厅和市政府。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务、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农业、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灾害发生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3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