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境外涉我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应即时向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即时或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单位和有关县(市、区)政府。
4.处置措施
4.1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1)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向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外交部汇报,及时与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了解事件发生的时间、规模和伤亡人员人数、姓名、状况、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以及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协助或参与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等工作,跟踪、续报有关信息。
(2)机构和人员派出单位的主管部门视情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名义向受害公民及其家属发慰问函电等。
(3)根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有关单位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地区处理善后事宜。
(4)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视情通过外交部及时与事发国、地区当局交涉,寻求国际、地区合作和援助。
(5)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对外表态口径,提供新闻稿,受理境外记者采访,视情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6)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有关单位立即安排做好我境外人员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4.2 境内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措施
(1)事发地有关县(市、区)、乡(镇)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
(2)事发地有关县(市、区)、乡(镇)政府牵头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迅速了解事件规模并上报伤亡人员数量、姓名、国籍、状况、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
(3)县(市、区)政府迅速向市政府和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派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对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提请启动应急预案。启动本预案的请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事件概况、启动建议、涉外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同时向省政府外事办公室请示并通过外交渠道向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通报情况,适时安排其官员赴事发现场探视。
(4)应急指挥部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24小时值班,时刻保持联络畅通。
市外事应急办根据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指示精神和事件的具体情况,迅速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