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来源。粮食直补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其中各县(市)区负担的粮食直补资金由各地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对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或余额较低的地区,继续由省给予适当补助;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增加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安排。
三、粮食综合补贴的对象
粮食综合补贴的具体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包括农业、农垦、林业系统国有农场种粮职工)。
四、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依据
(一)各县(市)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的确定。粮食直补资金原则上保持上年的规模、分担比例不变;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在保持上年存量(基本规模和重点产粮县补助)的基础上,增量部分按补贴面积计算的全市统一标准平均分配。
(二)各县(市)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的确定。市对各县(市)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原则上要参照省对市的办法核定,其中省对重点产粮县的补助规模不得调整。
(三)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计算、兑付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原则上以原计税面积作为补贴资金兑付依据。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流转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机动地中用于农民平均承包的计算在综合补贴面积内,用于解决新增人口承包权的计算在综合补贴面积内,用于招标承包的不计算在综合补贴面积内。
2、在二轮承包时按产量折合承包面积的地方,按折合面积发放综合补贴资金。
3、独生子女享受两份承包田的,享受一份综合补贴资金。
4、在二轮承包面积上栽植果树等经济林的享受综合补贴政策。
5、二轮承包面积中用于退耕还林,且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不再享受粮食综合补贴政策。
6、举家变非或承包户整体消亡应当将承包地收回的面积不享受综合补贴政策。
7、二轮承包中按相关政策转为租赁经营的面积不享受综合补贴政策。
8、因土地整理增加的土地并用于农民平均承包的享受综合补贴政策。
9、农事三场、林场等享受综合补贴的种粮面积仅限于本场职工承包本场的土地面积,其他方式承包的不享受综合补贴政策。
(四)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总规模和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主要依据的粮食综合补贴发放面积,计算全县亩均补贴标准(不得低于上年标准),并按统一标准向农民兑付补贴。补贴标准要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