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金管理
为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运行,保证参保居民的切身利益,必须管好使用好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的社会监督机制,吸收社会各方代表参与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参保的城镇居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七、服务管理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有序运行。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
(二)因病情转市外就医的,由三级医院签署意见,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未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算。
(三)建立医疗保险服务奖惩机制。各统筹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实施步骤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08年1-3月份):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办法并向省申报试点。
第二阶段(2008年4-6月份):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强化经办机构队伍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开发应用软件,计算机网络连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同时指导独立统筹县(市)制订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2008年6月):正式启动。组织城镇居民登记、申报、缴费,发放《医疗保险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