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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缴费和补助标准
  (一)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各年龄段人员缴费标准如下:
  1、未成年居民(未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下同),以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按此标准计算,2008年市本级人均缴费额为70元。
  2、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下同),以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2.6%的比例缴纳。按此标准计算,2008年市本级人均缴费额为230元。
  3、城镇参保居民应同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5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6元。
  (二)补助标准。参保居民按规定所需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政府区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普通人群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80元。
  2、低保对象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80元,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补助190元。
  3、重度残疾人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7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90元
  4、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人每年补助180元。
  五、待遇标准和支付范围
  (一)待遇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个人承担40%(70周岁以上老年人承担30%),统筹基金支付60%(70周岁以上老年人支付70%),最高不超过7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传染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精神病院取消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加以区别,依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及社区医疗机构,分别确定为300元/人次、200元/人次、100元/人次。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依级依次下降100元,直到起付标准为零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城镇居民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比例为8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参保人员经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所发生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在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的2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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