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2009年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70%;2010年实现全覆盖。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的原则。
二、覆盖范围和保障方式
(一)覆盖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大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保障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解决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统筹方式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