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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朝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二)绿色标准:产品有“三品”认证,达到“无公害”标准以上。
  (三)环保标准:各项排放指标达到环保主管部门要求。
  (四)发展标准: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要不低于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平均增长率。
  (五)名牌标准:产品或品牌达到市级名牌以上。
  (六)积极配合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运行监测程序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运行监测年 的2月底前,将上年经营等情况的基础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 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带动农户、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后的第三个年份。
  (二)县(市)区材料汇总与核查。当年3月,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考核。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企业的基础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进行考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根据综合情况进行分类。
  (四)提出监测情况报告。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在考核、打分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情况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提出评价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 对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政策;经监测认定为优秀的企业,给予表彰。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在不监测年份,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及时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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