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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朝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三)企业负债与信用。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四)企业带动能力。企业要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或原料供给基地。企业以契约、股份等利益联结形式带动的生产基地农户应达到1000户以上。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居市内领先水平。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六)对带动辐射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原种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认定。
  第六条 符合标准的企业可自愿进行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按申报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涉及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产销率、资产负债率、工资、税金、保险金、盈亏等情况,须有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验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拥有企业基本帐户的银行开具证明;企业对基地农户的实际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须由县(市)区以上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行业协会或相关专家进行初审,确定进入推荐范围的企业。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入围企业进行最终审定。
  第九条 对确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颁发证书、牌匾,纳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序列。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采取竞争和淘汰机制,特殊情况实行逐年监测。
  第十一条 监测标准
  被监测的企业要同时具备下列两条以上标准:
  (一)行业标准:有符合本行业生产所需的证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企业质量安全(QS)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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