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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朝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朝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需要,市政府决定对《朝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朝政办发〔2004〕6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国家九部委(行、局、社)的政策规定和《辽宁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成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营销市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如下:
  (一)企业经营规模。企业主营业务的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二)企业效益。企业主营业务年利税额在15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利税额在45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回报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按规定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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