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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鲁建标字[2008]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完善我省工程计价依据体系,适应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修缮工程价格,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凡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修缮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费用计算规则》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原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鲁建标发[1990]8号文件发布的《全国统一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单位估价表》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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