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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8.建设行政部门对本地房屋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中未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取消施工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负责代收 综合“五险”基金,并提供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应的缴费工资基数,以便于按项分解,及时向地税部门缴纳。关于“五险”基金的收缴要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调整综合收缴比例。
  9.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将参保缴费情况作为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评选各级“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杰出青年”、“巾帼标兵”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10.公安、交通、人事、中小企业、民政、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依法参保普查、统计、缴费工作。
  (三)普查参保信息,从源头掌握参保资源。从5月1日至7月15日,对城镇各类企业(含地处乡镇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劳动适龄人口(18至60周岁,其中女干部至55周岁、女工人至5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地税、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普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实施。各地要指派专人负责普查工作的统计报表,按纳税级次逐户进行排查,彻底摸清扩面资源底数,及时将符合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而尚未参保人员普查情况,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将有关数据汇总和情况分析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采取措施督促其依法参保。
  (四)完善参保缴费政策,从政策层面促进扩面。在我市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地处乡镇的企业,也要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合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中断缴费的职工允许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保缴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过去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可按对应期政策规定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自由职业者可按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一次性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利息(试点后个人账户运营收益率),不收取滞纳金;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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