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文化产业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著作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五条 鼓励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办、举办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文化、体育、会展活动,政府在场地、治安、交通管理、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对设立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首付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对文化产品的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文化劳务出口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加强对文化策划、创意、营销、管理、文化经纪人等海内外高级人才的引进,为发展大文化产业提供人才保障。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在户籍、职称、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制度。对在文化创新、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制作、演出和经营人员予以表奖。允许投资人以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评估后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0%。
第二十条 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贯彻《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公司制、个人经营等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吸引域外资本进入国家政策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投融资等方面等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创新投融资渠道,支持通过BOT(建设-经营-转让)、BT(建设-转让)、出让冠名权等多种方式参与文化公共基础设施、旅游景区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加快改革步伐,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属于经营部分的,要尽快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有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着力培育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把文化项目投资与文化存量资产的流动重组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各领域优质文化资源向优势区域、优势行业、优势企业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