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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对在朝阳投资兴办的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在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程序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确定。
  第六条 鼓励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利用区位优势或空间优势,在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运用级差地租,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筹措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在城镇建设中,要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各类经济园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
  第八条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逐年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九条 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向文化产业流动。2008年,市本级财力安排500万元(含200万元旅游促销资金)资金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后每年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奖励等形式,主要用于扶持文化产业项目开发与产品研发、旅游促销、品牌宣传、重大文化艺术创作精品工程实施等。各县(市)区要在确保原有投入的基础上,从2008起,以不低于本级上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的额度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条 加强金融扶持。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争取到的政策性贷款,要向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倾斜。
  第十一条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公司制、个人经营等形式,参与或兴办国家政策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文化企业。
  第十二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文化、旅游节庆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以资助、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捐赠给文化事业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第十三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新办文化企业,自赢利之日起三年内,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每年返还50%;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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