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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朝政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实施“文化兴市”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努力实现由文化资源大市向文化产业强市的历史性跨越,根据国家、省制定的各项经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第一条 制定和发布朝阳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重点推进牛河梁红山文化、古生物化石文化、佛教文化和三燕文化等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业、会展广告业、文化艺术品生产经营业、文艺创作演出业、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全面规划文化体育娱乐业、艺术教育培训业、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和版权服务业、网络文化服务业,丰富提升文化产业内涵,推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
  第二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办的各类文化产业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环评、工商注册等方面要缩短审批时间。对重大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景区等标志性工程建设,纳入政府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 建立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库,对引进域外资金开发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以及研发生产文化旅游产品项目的,同等享受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新办的非经营性文化企业,各类地方行政性收费除消防基金外,全部减免;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征收或减半征收。
  第五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安排列入省市重点的文化产业项目。新建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实行行政划拨供应土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以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折股时地价优惠30%,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土地折股形成的国有股不参与分红,投资者可按原价格收购。国有经营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改制时涉及用地的,享受企业改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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