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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参与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在投标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管理和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从业经历证明和任职文件;
  (四)企业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主管部门选择城市供热特许经营者,应首先提出城市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和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受理投标。
  主管部门提出城市供热特许经营项目时,根据城市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城市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运营权一并赋予城市供热特许经营者,也可以将运营权单独赋予城市供热特许经营者。
  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运营状况等,制定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
  招标公告应包括城市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的内容、区域、期限、投资金额、建设和经营标准、城市供热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履约担保方式和金额、需要出具的材料等事项。
  第九条 受理投标后,主管部门应根据招标条件,对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第十条 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不属实的,经本级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并向其颁发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证。
  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按照国家《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6-2503)》执行。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证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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