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牵头研究制定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规划,建立健全基金使用项目库。
(二)财政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和预算管理。
2、根据全市煤炭产能系数和征收标准,编制全市和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收入计划,并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支出计划编制使用基金支出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
3、负责监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在全市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按吨煤10元分年按月提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行“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省国有重点煤矿开采企业,在企业设立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政府监督。其它煤矿其保证金由地税部门代征,根据煤矿隶属关系交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
4、监提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全市境内所有煤炭企业都要提取煤矿转产发展基金。按吨煤5元为计提标准,由企业实行“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
5、依法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将企业缴纳或提取的矿业价款、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入生产成本,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炭成本标准体系和完善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6、组建基金管理稽查机构,建立健全基金稽查制度。加强对基金征收的监督检查。
7、确定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比例。根据50%用于生态环境治理、30%用于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20%用于因采煤所引起的社会问题的原则,提出基金盘子。
(三)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我市煤炭资源勘察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和规范全市煤炭资源的保护、勘察、开发和审批管理。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及全市煤炭企业转产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3、经委负责资源型城市转型及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及项目管理。
4、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编制《晋城市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其中应包括水土保持专篇和水资源专篇)及负责编制和审查环境治理方案的初审,由发改部门统筹平衡衔接,提交政府批准,上报纳入上级规划。
5、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煤炭企业的职工培训和转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及被整合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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