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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严禁在属于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等区域开办煤矿和进行煤炭开采活动。

  (九)规范征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及其相关基金(资金)。征收范围:根据晋政发〔2007〕9号文件之规定,凡在晋城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都必须开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基金征收标准及办法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1、根据晋政发〔2007〕9号文件中“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主体为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和预算管理,省发改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基金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的规定,基金的使用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

  2、市级基金使用参照省级资金使用办法,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使用市级基金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局会同同级项目相关部门提出项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分别报送市级发改部门和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发改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确定使用基金项目计划,报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政府审定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时,由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编制基金使用投资计划和支出预决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4、基金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5、各县(市)、区要制定本级留成基金使用规定,并报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做好与省、市基金的使用衔接。对违反规定或超范围、越程序使用基金的行为,市政府责令撤销其做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并追回所拨资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取消本部门或单位基金使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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