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完善煤炭安全长效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经委、公安等部门组成部门联席会议,建立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制度。对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劳动用工管理和资源规划投资管理等进行联合检查。完善和健全煤炭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四)加快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将国有煤炭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部门,按属地移交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将企业办医疗机构、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按晋市政办发〔2006〕11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加快分离。所需经费从地方分成的有偿出让的煤矿资源价款和可持续发展基金中解决。切实解决好移交学校教师的编制、待遇和学校经费来源等问题,保证学校移交后的正常运转。
(五)深化煤炭企业改革,完善煤炭运销体制。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和煤炭物流企业,加快中小型煤矿股份制改造,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支持大型国有煤炭产销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控股、托管等多种形式整合县、乡镇煤矿,促使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型煤矿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加强煤炭矿业权管理,全面推行煤炭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凡新设置煤炭矿业权,一律根据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不再设置由社会投资的普查程度及以下的探矿权。已经取得的要按期提交普查报告,逾期未交的不再受理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对新设立的煤炭矿业权,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原则,一律实行有偿出让。新设置的矿业权价款,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的,以评估机构按照矿业权价款评估标准所评估的结果为依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价款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确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协议出让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对其现有矿井周边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七)矿业权收益分配比例。有偿出让煤矿矿业权取得的价款根据征收性质,按以下比例分成。中央与省政府按2∶8比例分成。其中山西省所得部分比例为: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取得的价款,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征收,价款收入按照省、市、县7∶1∶2比例分成;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的价款收入按照省、市、县6∶2∶2的比例分成;在资源整合过程中,以协议方式出让征收的价款,按照省、市、县3∶2∶5比例分成;以市场竞争方式征收的价款,按照省、市、县2∶3∶5比例分成。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