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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晋城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晋政发〔200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复函》(国家发改委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综函〔200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搞好试点工作,积累总结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统筹研究推进全市煤炭行业管理体制、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环境治理、接续产业和城市转型等各项工作,建立职责分明、相互协调、务实高效的行业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培育充满活力、自主创新的市场主体,形成节约合理的资源开发机制;构建不欠新帐,渐还旧帐的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立煤炭企业转产,煤炭资源城市转型发展的援助机制,促进和保持我市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理顺健全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科学确定职能,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具体的机构调整、职能设置及编制核实等事宜,按市编委相关文件执行。

  (二)提高煤炭行业准入标准。新建矿井规模应严格依据晋政发〔2007〕45号文《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晋城市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准入条件确定,新建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20万吨/年,受地质构造等自然因素限制的,不得低于60万吨/年。现有生产矿井经改(扩)建后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投产矿井原则上3年内不准进行改扩建。对于新建煤矿项目,按地质储量计算的设计煤矿矿井资源回收率不得小于55%,达不到资源回收率标准的不予核准。生产矿井采区回采率厚煤层应达到75%以上,中厚煤层应达到80%以上,薄煤层应达到85%以上。对于矿区布局不合理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要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不得在多矿任职。采掘、机电、通风、地质和测量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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