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市委、市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不得召开请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需请各区、县级市党委或政府其他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每年只召开1次;确属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应先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参加人员范围按照“下延一级”原则安排,一般不要求街(镇)、处一级领导参加。会议精神由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单位会后组织向下传达。省委、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如参加人员扩大到街(镇)、处一级,市委、市政府在召开贯彻该会议精神的同一会议时不再扩大到街(镇)、处一级(套开的会议除外)。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00人;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
5.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经费。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党代会除外),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半;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为半天,不得超过1天。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费已列入各部门年度行政经费预算的,由会议筹办部门负责解决,市财政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经费。市直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其它各种会议,所需经费一律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自行解决,市财政不再另行安排。任何单位都不得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转嫁会议经费。
6.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开会,开会一律不得发放纪念品,不得组织与会人员“游山玩水”;不得巧立名目召开各种联谊性或轮流做东的会议,不得以举办研讨班、培训班等名义变相召开会议。
二、大力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7.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切实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会议召开前,要制定周密的计划和方案,明确会议主题,严格控制出席人员和会议规模,不安排与会议无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不安排非主管领导陪会。为领导准备的讲话稿篇幅尽量简短,提倡写短文、开短会的新会风。会议召开时,要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搞好会场管理,确保会场秩序良好、会风端正。会议结束后,要加强督促检查,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落实负责机构和人员,按要求反馈工作情况,扎扎实实地推动会议决策的贯彻落实。
三、切实减少各类活动
8.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事务性活动。市直部门举办各类表彰、颁奖活动,须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穗办〔2005〕10号)精神报批;举办各类奠基、庆典、剪彩、联欢、首发首映式等活动,须事先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此类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非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各地各部门举办重大节庆纪念活动,需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主办单位要统筹考虑,提出请示,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批。每年春节和逢十周年的国庆、建党、建军等重大纪念日,市举办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对各类事务性活动要特别严格控制,可不举办的就坚决不举办,确需举办的应本着从简、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参加活动的范围和人数。不向参加者发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得以赞助或其他名义向企事业单位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