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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
(2008年8月20日 穗办〔2008〕14号)


  2007年8月31日,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穗办〔2007〕10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问题再次作出强调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1.严格会议报批手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制度。每年年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委、市政府下一年的工作重点,对各部门提出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进行审核,分送市委常委、副市长征求意见后,提出关于全年召开全市性会议的意见,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凡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确需临时安排召开的,由有关单位提前15天提出请示,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重要会议须提交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2.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对可以合起来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市委每年召开两次市委全会,并根据需要召开市委工作会议、党员领导干部会议,每隔若干年召开关于部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农村等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每年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和研究部署经济工作的会议。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市同一内容会议尽量套开。除省委、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外,市委、市政府原则上每旬不安排召开两个全市性会议。

  3.严格控制会议规格。经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直有关部门承办的全市性会议,一般只安排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出席。请区、县级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须报市委书记或市长批准;请区、县级市委或市政府其他负责同志参加的,须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市委、市政府原则上不再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由市直部门提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属部门、系统或已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的业务工作性质会议,原则上都以部门名义或市有关领导小组名义召开并直接由主办单位发会议通知,不再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市直各部门不得以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由本部门统筹安排,以部门名义召开,每年不得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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