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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


  第十六条 利用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地方工业创新资金,支持优势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扶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加大专利申请、维护、转化和相关管理的资助力度。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家论证制度。对以政府资助为主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要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八条 保护产学研合作各方权益。支持科技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合作各方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内部权益分配制度,鼓励采用技术入股和技术期权等方式,保障科技成果所有人权益。

  第十九条 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由晋城市科技创新领导组负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07]29号)和《晋城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以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民科技素质为重点,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作用,整合农业与农村科技服务资源,鼓励和扶持各类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为增强农村发展后劲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建设目标

  在全市逐步建成层次分明、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结构优化的农村科技创新和推广服务体系。到“十一五”末,逐步建成市、县、乡、村和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四级一户”农业科技推广网络。力争每个乡镇建成标准化科技服务中心1个,每个行政村有1名科技特派员,科技示范户达到1万户;全市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500个;农村科技带头人达到5万人;年开展农村科技培训10万人次。到2015年,建立有利于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投入机制,推动一批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建设与发展,造就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科技服务队伍,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形成形式多样、性质互补、功能协调和充满活力的社会化、网络化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科技进步对农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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