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自觉加大研发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发投入应占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1.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应占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6%以上。
第七条 支持产学研交流互动。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入企业,按照企业需求搞好跟踪服务和后续研发。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八条 创新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培养技术人才。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鼓励高等学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基地,与大型企业合作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九条 拓展产学研对外交流渠道。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高科技孵化机构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支持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我市联建科技园区;支持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并倾斜配置相关资源。
第十条 加强产学研合作研发平台建设。构筑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合作或共建项目为载体的产学研“一体化”公共研发平台。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大型企业为依托,创办行业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企业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建立技术开发实验室,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在企业建立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平台,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组建产学研合作联盟。围绕新型能源与工业基地建设,尽快在煤炭、煤化工、铸造、电力、丝麻、新材料和旅游等支柱产业领域组建产学研合作联盟。
第十二条 加快中试基地建设步伐。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围绕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共同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中试基地,实行开放式运营,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围绕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和“三农”建设,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新品种繁育基地,有效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建立产学研合作洽谈制度。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产学研合作洽谈会、科技成果信息发布会,沟通供需信息。
第十五条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立科技成果供需信息网和基础数据库,按照“一站式”服务模式,提供信息发布、技术交易、成果孵化和政策咨询等全方位的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