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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暂行规定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方式:

  (一)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二)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或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专项检查、抽查;

  (三)受理群众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举报;

  (四)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

  (五)行政复议中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六)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合理性的审查。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意见书,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处弱实施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并依照《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吉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暂扣、吊销相关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由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告诫或者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规范行使,未限期纠正的;

  (三)其他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纳入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吉林市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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